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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5-12 20:10   审核人:

平职学院教字〔2008〕2号

关于印发《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系部: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已经院教务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印发件 职业技能鉴定 管理办法 通知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2008年2月22日印发

(共印40份)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各专业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学院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监督;学院职业鉴定鉴定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职责:

1、组织协调各教学系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2、统筹全院职业技能建设工作,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拨发职业技能鉴定经费;

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第四条 鉴定所面向本院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是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的机构。其职责是:

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

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

3、按照国家或省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

4、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5、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五条 系部负责组织并参与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宣传发动: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相关系部具体发动、宣传。

2、报名: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学生报名,并按要填写报名表,收集各类相关资料。

3、资格审查:由鉴定所和各系部共同组织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然后归纳、整理报名表。

4、鉴定费:由各系部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后,统一交财务处(或鉴定所)。

5、申请鉴定:由鉴定所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系部。

6、培训:各系部制定鉴定培训计划,报鉴定所审核后,组织实施。

7、鉴定考试:由鉴定所组织各相关系部进行。

8、证书办理:由鉴定所统一到鉴定中心办理证书后将合格证书转发给系部。

9、档案管理:各系部将每次技能鉴定档案资料汇整理归档后,一份留系部,一份以word文档形式上交磁盘给鉴定所。

第六条鉴定所接受国家、省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上学期期末),各系部根据教学计划制定鉴定计划,并及时报学院鉴定所。鉴定计划包括:鉴定职业(工种)与级别、鉴定人数、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试题来源等。面向社会组织的鉴定,则提前公示(系部可在学院以外的技能鉴定机构选站点,但必须经学院技能鉴定所资格审查,并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系部报其它鉴定机构的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

第八条 各系部负责受理学生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者进行资格审查,收取鉴定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将考生信息报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九条 系部负责做好鉴定准备工作。包括:安排考场、考位和考务人员;编制准考证;通知考生考试时间和注意事项;根据鉴定等级配备鉴定需要的设备、场地、考评人员、监考员;做好试卷的领取、交接、保密工作。

第十条 考生参加知识考试和技能考试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以及准考证,提前15分钟入场。考前监考入须核验考生证件、人数、宣读考场规则,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考评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操作考核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和评定;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职业操作技能考核,须检查安全保障措施;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予以警告,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令其退离考场并做好考场记录;系部派专人到考试、考核现场,对考生情况和监考、考评、考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成绩与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评定的成绩必须经考评组确认后,集体签名,方可生效。考试的成绩统计和登记由系部专人,签字负责,考生成绩汇总表由考评组长签字有效。

第十二条 鉴定结果在技能考核结束后,十五天之内由系部通知考生。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查询( 2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考生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其单项成绩予以保留(有效期按规定执行),考生在有效期内可向原实施系部申请补考,职业技能鉴定所报上级有关部门安排补考。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对试卷、可保存工件及有关表格、资料须按规定保存一定的年限;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核发证书花名册须长久保存。考评人员编号、考生准考证号、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采用国家统一编码规则。

第五章 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十五条 考生知识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合格,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向上级主管机关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应证书,发放给考生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十六条 证书的填写、印鉴及编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生将证书遗失后,可向原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后,再予补发,证书编码使用原证书编码。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鉴定站将于每年年底对完成学院取证率90%以上的系部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动作迟缓的系部予以通报批评(取证率90%以下),并将扣除系部鉴定费用的5%。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关于制订高职2008级各示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
下一条:关于印发《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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