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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职学院在职教师“读研”及引进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5-12 19:45   审核人:

平职学院〔2007〕30号

平职学院在职教师“读研”

及引进人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快示范性院校建设步伐,根据学院师资队伍现状,对在职教师读研及引进人才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鼓励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岗教师,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班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的学位证书。

二、凡在岗教师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及战线领导同意(是否同意改变专业方向等)后与学院签订《学习合同》。否则,不予报销学费。

三、凡已取得非本专业硕士学位的教师继续攻读本专业的硕士学位,取得学位后学院报销学费。

四、学习方式:一律为在职业余学习,确需脱产学习的,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读研期间的待遇:在职业余学习不影响正常工作者,工资、奖金等各种福利待遇正常计发。脱产学习或转走工资关系的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与学院签订合同的按合同执行。

六、学费报销:不管何种学习方式,学费一律先由本人垫付,待拿到学位证书后再予以报销。

七、有关补贴: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硕士学位,并与学院签订读研《合同》的,按《合同》执行;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取得硕士学位的只报销学费;取得博士学位可另奖3万元。

八、人才引进:自2007年1月1日起本科生一律不予引进;硕士必须专业对口,不再享受安家补贴;引进博士生一次性补助安家费6万元,服务6年以上(签订合同)。

引进人员,一律为聘任制,聘期三年,合同期满,双向选择。

九、工资待遇:完成规定工作量,硕士研究生月收入不低于2000元,博士研究生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具体发放办法,根据学历层次与完成的教学、教研、科研任务挂钩,收入上下浮动。

十、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

十一、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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